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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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保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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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种重大疾病包括哪些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要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疸或*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恶化。

8、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0、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11、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2、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3、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4、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5、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6、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L。

18、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9、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医师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由神经科医师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包含下列内容: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20、急性脊髓灰质炎

经由神经主任医生确认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被保险人如无因此感染而导致的瘫痪,则不符合理赔条件。其它病因所致的瘫痪,例如格林一巴利综合症(急性感染性多神经炎)则不在此保障范围以内。

2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2、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赫兹、赫兹和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23、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4、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5、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由于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机能障碍或先天性疾病导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26、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事实上造成3级以上的心功能衰竭(投保当时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衰竭分类法),且心功能衰竭需有3个月的病程。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而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27、系统性红斑狼疮

指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本保险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并符合下列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定义III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他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本病的诊断必须由免疫科、风湿科或肾内科主任级医师作出。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I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II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III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IV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V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28、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遗传性肌肉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肌营养不良依发病年龄、疾病累及部位和病情进展方式分为不同的类型。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肌营养不良症必须由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确诊,并且日常生活活动评估证实被保险人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洗澡、更衣、如厕、进食、步行及移动。

29、大脑去皮层综合征

指持续植物人状态,被保险人大脑半球皮层广泛性损害而脑干功能相对保留,这种状态需持续一个月以上。此病必须由神经科主任级医师确诊,并提供脑部CT、MRI或PET检查确认大脑皮层广泛受损的证据。

30、系统性硬化病

即“硬皮病”,一种以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出现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系统性结缔组织病,表现为进行性的皮肤和内脏器官的胶原化和纤维化,以及伴有皮肤和器官损害的阻塞性血管病(血管栓塞)。须经相关专科主任级医师确诊且需提供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内脏器官受累的检查报告及诊疗记录: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动脉高压、肺心病;心脏:心室功能受损至少达到投保当时纽约心脏协会对心脏损害分类的第3级;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出现肾功能不全。

重大疾病理赔条件分类

02

哪些责任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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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战争、*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疾病身故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前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或伤残,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或伤残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导致的身故,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及其并发症导致的身故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身故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恐怖袭击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战争、*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03

如何去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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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理赔所需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扫描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如有)。

(5)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疾病身故理赔所需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如有);

(5)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不能证明死亡原因的需要提供尸检报告;

(8)死亡证明。

理赔流程

理赔时限

1.接报案后3个工作日内,保险人将派专员提供上门指导、收集理赔资料

2.理赔材料收齐后保险人将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况复杂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

3.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保险人进行理算,7个工作日内向被支付赔款

4.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3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理赔服务小组及联系方式

04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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